申請認回由政府安葬在沙嶺墳場的遺體

申請認回由政府安葬在沙嶺墳場的遺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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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人須親自前往食物環境衞生署位於紅磡(詳細資料)跑馬地(詳細資料)的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辦理,並:

(一) 出示先人的死亡證。如先人身分在安葬前未能確定,則須出示由警署或殮房發出的證明文件;

(二) 提供與先人關係的證明文件。如未能出示,則須在上述辦事處宣誓;

(三) 填寫申請表格;

(四) 於交回表格後,離去等候本署發出的繳費通知書,以繳付由政府安葬遺體所需的費用;

(五) 帶同款額已付的繳費通知書正副本到上述辦事處交予本署職員登記。

註:

1) 如其他公眾墳場,遺體可下葬在沙嶺墳場六年後才辦理撿拾骨殖手續。

2) 如欲豎設紀念碑像、墓石或石碑,可於繳付有關費用後,向位於紅磡或跑馬地的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提出申請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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